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考官、工作人员咨询技术问题的;
(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操作的;
(3)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技能测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技能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参加技能测试;
(2)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3)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技能测试;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技能测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5)考试期间在考试用具上做记号;
(6)抢夺、销毁本人或他人成绩。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一大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生的技能测试成绩;考生有第二、三大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生技能测试成绩,并报教育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进一步处分;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技能测试,其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