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1、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学历:师范专业为中师及以上学历;非师范专业为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及以上。
2、认定初中教师资格
大专及以上学历,非师范专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3、认定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师范专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1、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中心学校或中学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学历证书、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本人身份证、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及半身免冠近照3张并存入u盘一并上交,申请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3月25日。
2、详细认定通知请登陆施甸县人民政府信息门户网站----bssd.xxgk.yn.gov.cn教育局子网,或到户口所在地中心学校、中学及教育局咨询。
联系单位:施甸县教育局人事科
联系电话:8126705
联系人:董庆国
特此公告
施甸县教育局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