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一般地说,所有权可以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法律制度的所有权,即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权,即所有权人因享有所有权而与其他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在通常情况下,民法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所有权的概念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一)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所有权的自权性是指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所有权为自物权。所有人在行使对标的物的权利时,无须其他权利的中介,即可以直接、无条件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所有权的全面性又称完全性,是指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即对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予以全面的支配。与所有权不同,限制物权仅限于就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支配标的物,而不能全面支配标的物。支配使用价值的,为用益物权;支配交换价值的,为担保物权。正因为如此,所有权被称为全面的支配权,而限制物权被称为一面的支配权。
(三)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是指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可见,所有权的弹力性系附随于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而产生的。所有权之上没有限制物权的存在,就无所谓所有权的弹力性。
(四)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所有权的恒久性又称为永久性、无期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所有权的恒久性并非指所有权永不消灭或不可消灭,而只是指对所有权不得预定存续期间。标的物灭失、抛弃、取得时效等原因,都可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恒久性,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又一重要标志。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即所有权内容,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的不同权能具有不同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又体现在所有人对所有物实施一类或一系列行为的可能性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
(一)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是所有人行使支配权的基础和前提。
占有权能通常属于所有人,即由所有人在事实上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权能也可以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归属于非所有人,即非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根据占有是否有合法的根据,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所有人的财产。例如,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等。非法占有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例如,未经允许强占他人的房屋、将拾得物据为已有等。
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占有。一般说来,对于非法占有,所有人可以排除之,以恢复其占有。但对于善意占有,法律应给予一定的保护。
(二)使用
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系对财产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使用是直接作用于所有物上的权能,所以,使用权能是以占有权能为前提的,有使用权能必有占有权能。
如同古有一样,使用权能也可以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使用权能,只能是非所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利用标的物。否则,即构成非法使用,使用人不仅不享有使用权能,而且应对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其实质是获取物的价值。收益产生于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为所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
收益权能与使用权能是紧密相联的。一般情况下,收益权能是以使用权能为前提的,故收益权能和使用权能的主体往往是一致的。但在一定条件下,收益权能和使用权能也可以发生分离,即由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而收取租金,即是由出租人享有收益权能,而由承租人享有使用权能。
(四)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粮食、燃料的消费等。事实上的处分与使用有相同之处,二者都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使用是在不改变或毁损物的物理形态的情况下对物的利用,而事实上的处分则是完全地改变了物的物理形态。例如,同为房屋,人们如长期居住,则为使用;而人们若将其拆除,则为事实上的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所有权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法律上的处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处分仅指使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即所有人将物的所有权转让于他人;而广义的处分,还包括对物的所有权所设定的负担,如设定抵押、典权等。处分权能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只能依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意思享有处分权能。例如,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承运人对超过领取期限无人认领的货物,有权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所有人的指示,拆除所有人的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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