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民法规范确立的社会关系,因而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因为民事法律规范反映国家的意志,民事法律关系可依当事人的意志确立,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而不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有的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多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论在何种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有双方主体参加,没有主体或者只有一方主体也就不能成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享受权利的一方主体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主体为义务主体。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既为权利主体,又为义务主体;而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中仅有一方为权利主体,而另一方仅为义务主体。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若仅有主体,而无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也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不同,就是因为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总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也就失去意义。所以,客体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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