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含义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有以下几种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划分的。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划分的。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划分的。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为标准划分的。
2.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订立主要有以下特征:
(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有些合同当事人并未亲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如通过代理人订约),而另一些人可能参与合同的订立而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代理人)。无论订立的主体涉及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合同订立是双方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
(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没有要约或者承诺,就不可能达成交易,订立合同。
(3)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协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见。既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见,合同才能成立。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允许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协商或者虽经过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而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签订合同。
(4)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通过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债权债务的关系。
二、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的条件。
①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明确”,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2)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未事先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②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③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④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