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职业资格培训的意义
建(构)筑物消防员(即从事建筑、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是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特种职业。通过培训切实促进单位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充分保障自动消防设施作用,有效预防和遏制社会各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措施,对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高单位消防管理水平,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规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的等级鉴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防职业资格培训的法律依据
1、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2001年公安部颁发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3、2009年发布实行的公安部第109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三、消防职业资格培训的目的
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比较系统熟练的掌握建(构)筑物消防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利于通过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从业。
四、海南省消防职业培训机构简介
依据公安部2009年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要求,从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经省级以上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准授权。
五、建(构)筑物消防员培训申报条件
从事和即将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员(包括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表达、学习、分析判断能力;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动作协调、反应迅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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