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委编委会议精神,经漳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制定漳州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调入基本条件和程序,现予以公布。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属教育系统全额拨款在编在岗教师(含教辅人员);
2. 申请人在县(市、区)(含外地)学校工作满5年以上,且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调出;
3.因申请人配偶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或市属在漳国有企业(在漳中属、省属单位参照)工作造成两地分居满3年及以上;夫妻双方或一方在芗城区、龙文区工作的,均不属于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调动两地分居界定范围;
4.符合教育行业准入条件(包括教师资格、学历等);
5.接收学校有空余编制,且学科紧缺;
6.经接收学校组织的专家面试及师德考核均合格及以上。
二、调动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
2.申请人所在学校及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并盖章;
3.向市教育局人事科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干部调动呈报表》、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结婚证、申请人配偶单位工作证明等);
4.市教育局人事科受理并审查申请人基本条件,审查合格者,按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岗位需求情况,安排拟接收学校;
5.申请人参加接收学校组织的面试及师德考核;
6.市教育局人事科汇总;
7.市教育局党组(市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
8.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
9.公示。
注:1、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可以提出调动申请,但因市编委核定每年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调入控制限额,以及市直学校编制空缺和学科岗位需求情况变化,每次教师调动事项研究,只能解决部分教师需求。
2、以上调动基本条件和调动程序由市教育局(教育工委)解释。
漳州市教育局(教育工委)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