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剂基本原则
1.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调剂工作。要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及非全日制专业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考生参与专业学位调剂。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上线人数少于计划招生人数,应接受调剂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上线人数与计划招生人数超过1:1.2的比例时,一般不接受调剂。
3.调剂考生的成绩一般须达到或超过我校的复试分数线,即国家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调剂生须符合当年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4.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一般须有数学。
5. 报考全日制专业的考生可以调剂到非全日制专业,非全日制专业也可以调剂到全日制专业。
6.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7.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8.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得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二、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考生的初试成绩不得低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执行相同的复试分数线。
2.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等情况,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3.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1)核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考核表》,作为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的必要依据之一。
(2)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获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
(3)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由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经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在入学时交验)。
(4)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同时还需交户籍(户口)证明、定向就业意向书。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需为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5)“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提供《入伍通知书》和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6)复试时考生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并签订个人承诺书。考生必须保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并查实考生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取消考生的复试资格,如其已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4.复试内容
专业课笔试(含同等学力加试)、外语测试(含口语、听力测试)、面试(含专业面试、综合面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参照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起取消乙肝三系检查项目)等。通过这些考核,综合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等。鼓励各招生学院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
针对专业学位考生的复试,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能力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5.面试时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5分钟。
6.复试加分项目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经研究生院审核。
(二)复试工作具体要求
1.强化复试考核工作。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的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生的《思想政治考核表》需由学院思政面试小组审查。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查(特别是外语考核)。
2.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3.复试笔试及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严格按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执行。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资格审查时提供复试专业相关的6门本科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单,并在复试时加试2门本科主干课程。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外。
4.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 。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三、录取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的综合成绩作为入学考核标准的主要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
2. 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3.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
4. 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可分开排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序)。
另:体检、同等学力加试、思想政治面试成绩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者不予录取。(复试各项成绩、加权系数标准和计算办法见附件1)
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2.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
电话:0574-87600226;
电子邮箱:yanzhao@nbu.edu.cn
通迅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研招办
邮编:315211
各招生学院联系方式:
http://graduate.nbu.edu.cn/info/1083/11709.htm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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