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专科、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拟录取人选,按有关规定公示7天。公示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选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2:1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经培养院校复试后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确定拟录取人选。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选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以上职位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录取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录取人员于2017年2月底前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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