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履行的基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平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三、合同的履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是指施工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发包方、承包方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工程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安全等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合同缺陷的处理原则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由于对合同知识缺乏、理解的欠缺、疏忽等的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存在部分内容没有约定。由于合同内容的缺失,造成施工合同生效后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难度,致使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对于生效后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协议补充
对于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内容的缺失,给合同执行带来极大困难,或造成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能够正确及时地履行,首先应基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等当事人的意愿发包方、承包方应通过协商达成协议,通过该协议对原来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予以补充或者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补充协议应成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协商未能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结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内容(其他条款)加以确定。也可按照在同样交易中通常或者习惯采用的交易习惯进行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