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考员系县教体局选派,对各分考点的考试工作进行巡视、检查、监督的专职人员;受派担任巡考工作的巡考员,应于考试前一天抵达巡考分考点。
二、巡考员巡视、检查的内容包括:试卷的安全、保密及领发手续,保险室设施、保密制度及值班情况;考点设置、考场净化情况;考点组织领导情况、监考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考试实施情况;考风考纪教育和考试秩序以及人身安全等情况。
三、巡考员在巡视、检查第二条所列工作情况时,如发现有不符合考试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同考点负责人交换意见,督促考点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四、巡考员在巡视中若发现考生违反考试规定,有权责令监考员予以制止并做好违规记录;对不负责的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对严重不负责任和有舞弊行为的,有权提请考点主考(副主考)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换。
五、巡考员所巡考点若发现试卷泄密、答卷丢失、考场纪律松弛、考试秩序混乱、考生出现舞弊行为、考点领导或监考人员严重失职、人身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总考场(值班电话: 5428263)。
六、巡考员进入考点履行巡考职责时,必须佩戴巡考标志,在正常情况下,巡考员不得随意进入考室巡视,以免增加考生思想负担,影响考生作答。
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巡考员一律不得巡视。
七、巡考工作结束后,巡考员应与所巡考点负责人交换意见,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