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将继续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按需招生、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积极稳妥做好复试工作,以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和新生入学质量。现将复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6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各学院成立复试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担任组长,实行组长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复试工作。各学院应在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将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名单、复试细则、联系电话等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二、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1.复试的基本要求:
(1)符合2016年博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资格审查)。(2)初试成绩符合2016年我校博士复试分数线。
2.各专业间考生不得调剂,我校不接受外校调剂生。
3.同专业导师间的调剂工作安排在复试后,淘汰考生不能参加。
三、认真做好复试工作
1.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不断提高选拔质量。
要牢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发展观和科学的质量观,努力探索和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以提高选拔质量为导向的复试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并不断强化复试在博士研究生选拔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把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评价作为首要因素予以重点突出。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和评价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学院和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作用,强化院系和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学术责任,对考生学术造诣、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查,使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2.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各学院应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在复试阶段还应重视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
学院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状况。
(3)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体检工作于复试阶段由学校卫生院负责。
(4)各学院须认真核对有效身份证;认真审查硕士证书原件、应届考生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学生证)。
(5)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考生不予录取。
(6)总成绩=初试/3*60%+复试*40%。
(7)各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的复试结果负责。
四、录取工作:
1、每位导师录取学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含方向)带头人不超过3名;省特级以上专家不超过3名;校本部及直属附属医院外导师原则上不超过1名。
2、排名在招生指标外、各科及总分均符合要求,且总分与报考同一专业排名在招生指标内最后一名考生考分不超过10分的考生,如报考的导师有指标内考生上线,可一同参加复试,录取总成绩排名在前的考生。导师复试比例不得超过1:2,指标内考生比例不限。
3、为充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及博士生对重点学科的发展支持作用,相近条件下录取以应届生或非定向考生为主,定向生一般应出具脱产培养证明。
各学院结束复试后按下达计划数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办。
研究生处
20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