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切实做好201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科和导师在博士生选拔中的自主性,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保证质量。
2.注重选拔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科研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优秀创新人才,要把对考生科研能力的考核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的评价作为招生选拔的重要内容。
二、录取规则
1.综合成绩:考生综合成绩=(英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专业课成绩)/3×50%+复试成绩×50%。
2.各学院按考生综合成绩高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复试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和复试成绩均相同时,按初试成绩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总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3.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基本分数线;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3)外国语听说能力测试不合格;
(4)体检不合格。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4.各学院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三、其他
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行监督,研究生学院选派有关工作人员到考试现场巡视。
2.各招生学院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参与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对这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凡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当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3.各招生学院应做好招生信息公开,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就业办
201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