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研究生复试工作,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水平,根据《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绍学院发〔2013〕10号)和教育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5〕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复试
(一)复试范围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已复试的推荐免试生除外)。复试者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复试基本要求,复试名单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确定。
(二)复试规则
1.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复试前各学院应公布本学院复试工作实施办法。
2.各学院按一级学科确定复试分数线,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应在招生规模(不含推荐免试生)的120%之内。生源不足的学院可适度降低复试比例。通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第一次复试后不拟录取的考生再次组织复试。
3.2016年我校研究生招生不安排破格复试和录取。
(三)复试内容及分值
1.复试分为专业课笔试、专业面试、外语水平测试三个部分,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2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专业课笔试和同等学力考生两门加笔试采用书面形式,由学院组织命题、评卷。
专业面试重在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外语水平测试重在考核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口语和听力水平。考核形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2.复试中须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心理测试和体格检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可采用与考生面谈、“函调”或“派人外调”等方式,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复试时,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领导应直接与考生面谈,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同时认真审查考生所在单位的鉴定意见及人事档案材料,给予考生公正的评定。
研究生处组织对复试考生进行心理测试,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组织考生的体格检查。
3.复试的满分值为3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150分,专业面试100分,外语水平测试5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两门加试课满分各为100分,但不计入复试总分。复试中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其成绩计为合格与不合格。
(四)复试程序及要求
1.由学院负责通知考生本人参加复试,告知考生复试的报到时间及笔试科目。
2.考生到学院报到后,由各学院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资格的考生不予复试。各学院将审查后符合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于次日书面报送研究生处。
复试资格审查时,所有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调剂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报考材料转到我校后方能参加复试。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主。
3.各学院组织复试考生的专业课笔试、专业面试、外语水平测试,组织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2门笔试。各学院应于笔试前一天到研究生处领取专业笔试、同等学力加试试卷,并严格按照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组织笔试工作。
4.专业面试、外语水平测试必须在复试组所有成员按规定时间到达后方能开始。
5.学院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研究生处组织对考生进行心理测试和体检。
7.由复试组秘书认真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复试情况记录表》。校纪委、研究生处派人对复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剂
(一)考生调剂的基本条件:
1.达到我校招生简章中调入专业所规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所报考专业在国家一区进入复试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
3.所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该相同。
(二)一般不提倡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学位的考生调剂到学术型专业。如果确因生源不足需要调剂的,则考生除了必须符合上述调剂的三项基本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调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经历和专业基础知识;
2. 由学院复试工作组组织外语和相关统考科目、专业课的加试,确认符合调入专业要求,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
(三)特殊限止调剂的专业和考生按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政策执行(其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四)大学生退役士兵计划指标只能专项专用。
(五)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研究生处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三、录取
(一)录取原则
1.硕士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为单位,参照初试、复试进行综合考虑,按照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1)综合得分=初试成绩*0.5/5+复试成绩*0.5/3,其中,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外语水平测试成绩;
(2)推免生的初试成绩按与本专业参加统考上线初试第一名的成绩等同计算;
(3)校内调剂生源其初试成绩不变。外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高于我校上线参加复试考生最低成绩的,其国家统考科目(政治、英语、数学)按实际成绩计算,专业课以我校上线参加复试考生最低的初试成绩计算,如专业课成绩低于我校上线参加复试考生的则以实际成绩计算。
2.报考时被认定为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以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经再次复试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应及时将招生指标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在全校进行统筹安排招生指标。根据教育部规定,本校学术型硕士学位点之间、专业学位硕士点之间的招生指标计划可以统筹调整使用,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4.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复试不合格,原则上不予录取:
(1)复试中的笔试成绩不及格(满分为150分的合格分为90分,满分为100分的合格分为60分);
(2)复试中的面试成绩不及格(同上);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2门课中有1门不及格(同上);
(4)体格检查不合格;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录取工作程序
1.各学院拟录取名单须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组长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处。
对初试成绩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的考生,复试组要写出书面意见(主要是不合格理由),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处,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通知考生。
2.研究生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然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3.拟录取名单经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研究生处向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预录取名单提出异议或意见,则学校或各学院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复试中应正确处理考试总成绩与某单科成绩之间的关系,既要注重入学考试成绩、也参考考生现实表现。对在职人员要参考其平时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以弥补一次考试决定取舍的缺陷。
2.定向就业的考生,应根据教育部规定,在被录取前与本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书。
3.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其报考材料由研究生处及时转寄给第二志愿报考单位。无第二志愿或改变志愿的合格考生,如要求转寄报考材料,须由有关招生单位出具证明。任何考生不得随身携带自己的人事、报考档案材料。未达到录取基本要求的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