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玫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①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不能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也不得反诉;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④人民法院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才作合理性审查。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有: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⑤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⑥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有:①选择复议原则;②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⑤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⑥不适用调解原则;⑦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规定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系统,是有关《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法不仅包含实体法规范,也包含程序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如下:
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