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控诉机关、自诉人提请审理的刑事案件作出法律评价并依法决定实质处理结果的一种国家职权活动。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I裁判的活动。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无控诉便无审判的原则,审判权的行使以诉的提起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为前提。其具体表现在:①如果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②在已经开始的审判活动中,法庭不能主动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③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没有提起反诉,法庭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④没有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
第二,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中立是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和体现。裁判者中立是所有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解决纠纷的程序都应具备的特征,而审判作为解决纠纷的权威方式,其权威性、公正性也正来源于裁判者的中立性。这一原则要求:①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该案件的法官;②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纠纷的各方有利益上的关系;③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
第三,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与民主性。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除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法官自始至终都参加审理,对案件作出判决必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控辩双方直接参与审判程序,充分体现刑事审判过程的民主。
第四,处理结果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审判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是终局的,也是权威的。法院一旦就案件作出判决,便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终局性是指法院一旦对案件进行审理,就必须作出判决。权威性则体现在刑事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对诉讼双方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主要是指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处于刑事诉讼过程的中心地位。
第一,刑事诉讼其他阶段的活动都围绕审判展开,受审判制约。立案、侦查、起诉都是为了让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者确定有罪并宣告对犯罪者的刑罚,为此目的,诉讼活动都要受到刑事审判的制约。
第二,刑事审判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而且审判公开原则使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的公正性得到较有力的保障。
第三,审判阶段充分实现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的互动关系。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保证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