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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普通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科研成果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博士生在学校二类A及以上期刊,硕士生在学校二类B及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时间界定可放宽至次年的9月30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6.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评选名额均由国家下拨。
(二)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及以上,且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2.三年级申请者须在CN号期刊或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者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一、二年级申请者需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优异表现,科研潜力突出。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三种。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的评选。
(一)一等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
2.申请条件:
(1) 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70%及以上,且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二)二等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和评选名额:
博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硕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
2.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60%及以上,且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一等学业奖相同。
(三)普通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1)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50%;一年级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按6000元/人进行评审,获奖面为全校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的90%。
(2)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50%;一年级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按5000元/人进行评审,获奖面为全校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90%。
2.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2)一年级研究生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申请。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可优先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1.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2.担任班长或党支部书记及以上研究生干部满一年,工作特别突出的;
3.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并在该领域获得良好成绩的,如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等;
4.积极参加高水平的专业竞赛活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及新生奖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研究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研究院)。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研究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学校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普通学业奖学金只发放奖金,不发放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院)为获奖学生制作奖学金发放表,经审核无误、学生签字确认后,送财务处直接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学生,自2014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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