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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和《江苏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生源质量,确保我校2015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完成,本着“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录取工作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复试组织管理
1.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复试工作,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复试录取工作督查小组。复试录取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协调,各相关学院具体实施。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指导全校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2.各招生领域所在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建本专业领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专家小组,制订本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复试工作。复试专家小组一般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办事公正、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的教师组成,并指定组长1名,另配秘书1名。复试专家小组人员组成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3.学校研究生处要组织各领域复试专家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和程序进行。同一专业领域有多个复试专家小组时,应明确并统一各小组的考核环节和考核标准。
4.复试过程中要规范操作,明确标准,做好复试试题的保密、命题、印制、考试、密封、评卷等工作,确保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并做好复试材料的归档工作。对录取考生的复试材料至少保留3学年(未录取考生材料保存1年)。
二、复试资格条件
(一)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达到2015年全国一区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可参加复试。
(二)调剂基本条件
1.须符合学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凡初试成绩达到报考专业在国家一区初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均可申请调剂至我校。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复试要求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结合调剂生源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1.2),部分专业领域可根据调剂生源和招生人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差额比例。
(五)接收调剂考生均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进行,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不予认可。
三、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前,由校研究生处及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在考生报到时进行复试资格审查、成绩核查、信息核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复试报到时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不予复试。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初试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出示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身份证和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须加盖部门印章)等。
四、复试组织实施
(一)复试内容与方式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具体内容包括英语听力测试(50分)、专业课笔试或专业实践技能考核(150分)、综合素质面试(100分)三部分。
1.英语听力测试题由学校组织命题,考试时间30分钟。
2.专业课笔试或专业实践技能考核按学校已公布招生简章要求确定,考试时间3小时。笔试试卷要有具体的评分标准,采用密封方式阅卷,考前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3.综合素质面试包括专业综合知识、综合能力、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等能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考察,其内容和形式由各学院根据本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面试要有较详细的提纲和评分标准,并在《江苏理工学院2015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情况表》上做好详细记录。复试结束,各学院应及时将复试情况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加试
1.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前须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领域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每科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加试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并及时公布合格名单。加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复试,考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2.部分初试科目中未考数学的考生,申请调入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专业,在复试中须加试数学。加试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1小时,成绩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复试,考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除在复试中直接进行外,我校还要求考生在参加复试时,出具政治审查情况表。
(四)体检
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必须参加体检,体检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入学总成绩计算
研究生入学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60%、复试总成绩40%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入学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总成绩/3)*40%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计入总成绩,但考核(政审)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程序
1.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初试与复试成绩的综合情况,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提出各专业领域建议录取名单。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专业领域的建议录取名单,确定拟录取名单,上网公示。公示满10个工作日后,上传至“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3.拟录取名单须经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同意,并完备所需各项手续者,将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放录取通知书。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六、复试的回避、监督和复议
1.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本校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2.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复试录取工作督查小组全程参与复试和录取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如发现复试工作中有违纪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所涉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条例处理,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生源调剂信息、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工作方案等信息都将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上及时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复试管理办法以及拟录取名单将按相关要求上传至“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4.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公布相应的咨询及申诉电话、邮箱等,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专业领域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有关疑问做出必要的解释。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七、其他
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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