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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沈阳建筑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院网 阅读:710 次 日期:2015-03-19 11: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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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在初试基础上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的进一步深度考查,对于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学校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4]13号)及省招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在德智体能全面考查基础上,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要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所有符合学校复试要求的考生(含调剂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四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领域可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安排、整体协调学校复试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复试的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定学校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明确复试工作保密、纪律等要求和规定;

2.审核全校各学科领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

3.审核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4.组织命制和管理复试专业课笔试、外语水平测试笔试试题,统一组织全校复试专业课和外语水平测试笔试考试及考务等工作;

5.审查考生报考资格,组织复试考生报到,并统计和反馈复试名单;

6.审核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享受初试加分项目的考生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7.统计、汇总、复核、计算全校复试考生各项成绩,并反馈至各学院(部);

8.审核全校各学科领域拟录取建议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批后反馈至各学院(部);

9.根据拟录取结果及生源情况,及时调整各学科领域分专业招生计划;

10.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公示全校研究生招生政策、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并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

11.发放调档函,调取拟录取考生档案材料;签订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协议;

12.接受并配合监察处对复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13.受理考生关于复试的复议申请,并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调查。

第七条 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安排和协调本单位复试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为:

1.研究提出本单位各学科领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建议和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议;

2.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组织按学科领域分别成立以研究生导师为主、成员不少于7人的复试工作组,其中组长为本学科建设负责人;

3.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学科领域分别组织制定符合学科特点和实际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统一制定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方案和复试工作基本规范并组织实施;

4.组织复试专业课命题工作,组织命制和管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试题,组织协调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等相关考试、考务和综合素质考核场地、设备、人员等工作;

5.组织本单位综合素质考核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并按要求存档和报送录音录像资料备查;

6.对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7.指导复试工作组开展工作,审核复试录音录像、现场记录和复试结果;

8.根据考生复试各项成绩和加权总成绩,综合考生报考或调剂志愿,提出各学科领域拟录取建议名单。

9.公开公示本单位通过审核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及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对所公开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

10.负责协助组织办理本单位拟录取考生调档函及签订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协议,并组织调剂的拟录取考生办理拟录取确认手续;

11. 接受并配合学校对复试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在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复试工作组的职责为:

1.统筹安排本学科领域复试相关工作,视本学科领域生源数量和复试工作需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成立若干以研究生导师为主、成员不少于5人的复试小组,其中组长1人;

2.根据本学科领域特点和研究生培养实际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和详细的综合素质考核方案,统一各复试小组的评分标准、细则和程序;

3.命制本学科领域复试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及综合素质考核试题;

4.具体组织实施本学科领域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录音录像、现场记录并给出考核分数;

第三章 复试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外语水平测试三部分。其中专业能力考核主要为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综合面试和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外语水平测试包括外语水平测试笔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一)专业能力考核

专业能力考核方式为笔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考试科目一般按考生报考学科领域所规定的科目进行,其中工程管理硕士的笔试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学科领域相关且不同于初试、复试科目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二)综合素质考核

1.综合面试由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组组织考核。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内容应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诚信评判,本学科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及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同一学科领域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2.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实验、动手操作技能或设计水平,对于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可采用笔试、操作或面试方式,条件许可的学院或学科领域可根据培养需要单独组织。

(三)外语水平测试

1.外语水平测试笔试时间为90分钟,试题水平不低于非外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外语水平,由研究生学院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研究生招生实际协调组织;

2.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学院(部)组织,以面试的方式进行,每人不少于5分钟,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听说交流的能力。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第十条 对专业学位考生的复试,应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设计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注重对考生志趣、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一条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进行。

第四章 复试成绩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二条 考生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50%,综合素质考核占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10%。

第十三条 考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由每位复试工作组或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由每位测试人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数平均值得出。

第十四条 各项复试成绩均作四舍五入处理,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五条 外语水平测试笔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低于学校划定的合格线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或复试内容中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任一项低于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其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0.2×60%+复试总成绩×40%,并以此成绩排序,按各学科领域制定的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五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学校严格执行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完善对复试全过程的监督,学校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和考场巡视。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做好研究生招生各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后一日内向研究生学院或学校监察处提出实名投诉或申诉,对投诉或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学院(部)及复试工作组进行复议。不受理各种匿名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推免生的复试参照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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