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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和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为建设高水平财经大学提供人才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引进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引进条件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理论基础扎实,学术功底深厚,创新能力强,熟悉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好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教育背景或研究方向必须与引进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要求。
第四条引进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在35岁以下(具有副高职称者,年龄原则上可放宽至40岁)
(二)近三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在学校认定的B类I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BⅡ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国家级排名前三,省部级排名第一)。
第三章聘用待遇
第五条优秀博士分四个层次进行引进,分别确定引进待遇、聘期待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第一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成果3项以上者;
(二)第二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成果2项者;
(三)第三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成果1项者;
(四)第四层次为学校研究同意引进的其他优秀博士。
第六条引进待遇
(一)第一层次引进的博士,学校提供以下引进待遇:
1.提供安家费3万元。
2.提供购房补贴20万元。
3.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
4.安排周转房2年或按3000元/月标准提供租房补贴2年。
(二)第二层次引进的博士,学校提供以下引进待遇。
1.提供安家费2万元。
2.提供购房补贴12万元。
3.提供科研启动费3万元。
4.安排周转房2年或按2000元/月标准提供租房补贴2年。
(三)第三层次引进的博士,提供以下引进待遇:
1.提供安家费2万元。
2.提供购房补贴5万或10万元(经、管、法学科提供购房补贴10万元,其他学科提供购房补贴5万元,其中法学学科仅限法学专业毕业的博士)。
3.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
4.安排周转房2年或按2000元/月标准提供租房补贴2年。
(四)按第四层次引进的博士,提供安家费2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并根据学校住房空余情况提供1-2年期的周转房。
第七条聘期待遇
引进人才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岗位等级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绩效津贴及福利待遇。其中,按第一、二层次引进的博士,若尚未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享受3年期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校内正常的收入待遇。
第八条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法学研究》及其他具备同等学术价值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其他重大业绩成果、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可直接按第一层次博士引进。
第九条学校经、管、法学科(法学学科仅限法学专业毕业的博士)引进的博士,若本、硕、博均毕业于“985”高校,某一项或几项业绩成果突出,确实具有发展潜力,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适当提高引进待遇和聘期待遇。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岗位职责
(一)按第一层次引进的博士,每个聘期内需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完成以下科研工作任务之一
(1)申请获广东省“创新强校工程”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项目等学校认定的省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立项支持1项;
(2)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法学研究》或其他具备同等学术价值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A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申请获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支持1项以上,并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B类I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B类Ⅱ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5)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并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B类I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B类Ⅱ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每年承担研究生或本科生课程1门以上(纳入“三助”工作范畴的第一学年可不做要求,下同)。
3.参与学校、学院(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二)按第二层次引进的博士,每个聘期内需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完成以下科研工作任务之一
(1)申请获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支持1项以上;
(2)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3)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A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B类I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B类Ⅱ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4)申请获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支持1项以上,并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B类I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B类Ⅱ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5)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并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B类I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B类Ⅱ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每年承担研究生或本科生课程1门以上。
3.参与学校、学院(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三)按第三层次引进的博士,每个聘期内需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完成以下科研工作任务之一
(1)申请获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支持2项以上;
(2)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3)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B类I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B类Ⅱ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申请获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1项支持以上,并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B类Ⅱ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5)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并在本学科学校认定的B类Ⅱ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每年承担研究生或本科生课程1门以上。
3.参与学校、学院(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四)按第四层次引进的博士,每个聘期内需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完成以下教学工作任务
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每年承担研究生或本科生课程1门以上,且教学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低于7个自然学时(若为通识课,原则上不低于8个自然学时),具体根据所在学院(部)规定执行。
2.参与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3.承担学院(部)安排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五章聘期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以聘用合同方式约定与引进人才的待遇、职责、聘期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类人才聘用年限原则上为6年,以3年为一个聘期,共两个聘期。享受学校购房补贴等优惠待遇的人才,原则上在两个聘期满后还需增加服务期3年。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年度考核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由所在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职责由所在学院(部)根据聘期岗位职责与个人协商确定。聘期考核由学院(部)牵头,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实施。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第一个聘期考核合格者,学校与其签订第二个聘期合同,第二个聘期岗位职责与第一个聘期相同。第二个聘期考核合格后,学校不再规定具体科研工作职责,但还需承担前两个聘期规定的其他岗位职责,所在学院(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第一、二个聘用期间,若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一次延期考核的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延期一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警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视情况解除聘用合同。
(二)聘期考核中,若第一个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视其工作业绩情况做出解聘、缓发或停发人才引进待遇和聘期待遇等处理。
(三)若因第一个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做出缓发、停发人才引进待遇的人员,本人在完成第二个聘期岗位职责基础上还完成了前一聘期未完成的岗位职责,可全额补发其引进待遇和聘期待遇。
(四)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视工作业绩情况对其做解聘、取消引进待遇、另行约定聘用期等处理。
第十六条享受学校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待遇的博士,必须在3年内通过评审正式获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若未获副教授资格,3年期满后按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核发工资。
第十七条各学院(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与引进人才协商后,对其聘期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引进人才切实有效履行聘期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科研院所引进的专职科研人员,在确定岗位职责时应有侧重,体现专职科研工作的特性,标准不得低于学院(部)引进人员,具体由学校会同科研院所确定。
第十九条按第二、三、四层次引进的博士,若聘期内业绩成果达到第一、二、三层次引进博士规定的标准,可申请按第一、二、三层次引进博士核发引进待遇或聘期待遇。
第二十条人才引进经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一次性拨发,其中科研启动费按照学校科研管理规定使用。
(二)购房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浮动补贴I、浮动补贴Ⅱ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50%、25%、25%。基础补贴在个人购房时一次性拨发,并同步计发浮动补贴。浮动补贴I、Ⅱ分别在第一、二个聘期按月等额发放,若提前完成聘期科研工作任务,可提前全额发放。
(三)享受租房补贴人员,其租房补贴按月发放。若在租房补贴发放期间申领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学校在其申领成功的三个月后,停发租房补贴。
第六章引进程序
第二十一条人才引进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部)、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每年9月份针对性提出进人计划方案。
(二)学校制定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并面向校内外公开发布。
(三)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院(部)及科研院所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部)及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人才引进评估组织,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教学科研考核。
(五)学校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并讨论决定拟聘人选。
(六)进人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及安排。
(七)学校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人才引进及聘用考核中,若对人才或业绩成果的认定超出本办法规定,经学校组织评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引进或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各类人才取得的业绩成果,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为独立或排名第一身份取得(属自然科学学科的学术论文,通讯作者也可)。引进人才规定的岗位职责中,所有业绩成果均须以广东财经大学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经费和待遇,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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