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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鲁民〔2014〕2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按照鼓励先进、公开公平、积极稳妥的方针,实行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考试考核计分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第五条 文化考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内容:中学语文、数学、政治(含时事政治),其中,初中内容占70%,高中内容占30%。
第六条 档案考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考核根据退役士兵档案有效记载材料和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实行逐项考核,综合计分。档案考核起始分为50分。
(二)赋分项目及分值:
1、军龄。军龄计算时间,从武装部或征兵办批准入伍之日算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止。退役士兵在部队每服役一年加2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加1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加2分)。
2、奖励。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发〔2010〕22号)规定的奖励项目加分。在部队服役期间个人获嘉奖的加1分,荣立三等功的加5分,荣立二等功的加10分,荣立一等功的加30分,获军区批准荣誉称号的加40分,获中央军委批准荣誉称号的加50分。奖励加分按照个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所有奖项中的最高奖项给予一次加分,不累计加分。
3、烈士、残疾军人子女,因战、因公残疾。烈士子女加5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3分;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六、七、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分别相应加10分、9分、6分、5分。
4、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符合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规定的,每服役1年加0.5分。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认定,按照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等七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释义执行。
(三)扣分项目及分值:
1、对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减5分、10分、15分、20分。
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赋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七条 考试考核分数计算
退役士兵文化考试分数与档案考核分数按实际得分的40%和6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数。即考试考核总分数=文化考试分数×40% +档案考核分数×60%。
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将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及总成绩排名进行公示,在安置计划内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选岗。出现分数相同时,按以下条件顺序排列。(一)军龄长的排在前;(二)获奖高的排在前;(三)获奖次数多的排在前;(四)残疾等级高的排在前;(五)烈士子女排在前;(六)残疾等级高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排在前;(七)党龄长的排在前;(八)职务高的排在前。如以上条件仍不能确定顺序,视情况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县(市、区)安置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报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统一上报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未经核实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的依据;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要同时提供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或者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
第十一条 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由市、县(市、区)按计划进行安置;未经审核确定的,不得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须经省级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并由省民政厅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安置资格。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5日。原泰安市民政局泰民字〔20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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