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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所“一三五”规划重点领域的发展,培养优秀人才,现设立“大连化物所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在全世界范围内选拔具有优良道德品质、良好合作精神、扎实理论基础、较强科研能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到我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给予资助奖励。
第二条 “大连化物所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由“甲醇转化与煤代油新技术基础研究专项基金”专项资助,额度为每年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奖励基金按月平均发放,发放期限为两年。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请进入我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含我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工作,从事我所“一三五”规划重点领域相关研究的研究人员可申请该奖励。
第五条 申请者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应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重要创新或发展。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科院和大连化物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风严谨,工作勤奋。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我所成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博士后奖励基金的评审工作。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奖励基金全年接受申请,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评审。
第八条 奖励基金由申请进入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根据其研究工作基础给出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评委会委员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获奖者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条 对博士后奖励基金评审过程及结果如发生争议,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负责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对获得奖励的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工作,对于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受资助博士后,将终止其第二年度奖励基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公开发表的成果须注明受“甲醇转化与煤代油新技术基础研究专项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博士后,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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