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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现就我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2014年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2014年全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全体新生(含预科生)。
二、复查内容和办法
(一)新生入学体检复查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规定执行,禁止乱收费。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
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请各学校严格执行。
(三)为保证体检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和体检资料的连续性,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工作应由具备体检资质的机构承担。体检机构除完成体检项目外,还要负责做好受检学校体检资料统计分析上报和书面总结工作,同时负责将新生体检复查的情况向受检学校反馈,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本科院校的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及体检资料统计上报工作可由校医院(医务所或卫生所)组织实施,驻邕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及体检资料统计上报工作可与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0771—2518745)、广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联系电话:0771—5315345) 联系,邕外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可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保健所联系。凡负责新生体检复查的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求参加体检人员认真按照新生体检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展体检复查工作,保证质量。
三、具体要求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重视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工作,由学校领导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组织机构、工作计划、检查时间、人员培训、总结报表”五落实,各部门通力合作,力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新生报到后,都要参加体检复查。对没按要求按时参加入学体检复查以及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新生,学校要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各校要及时将体检复查的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对在体检中发现的学生身体异常情况,要向学生提出相应的建议,并督促学生做进一步的检查或治疗。
各学校的体检资料统计分析报告及体检工作总结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报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联系人:郑安宁,电话:0771—5815229;传真:0771—5815227;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9月2日
附件1:广西高校、中职学校2014年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结果统计表
附件2:广西高校、中职学校2014年新生因病休、退学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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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校、中职学校2014年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结果统计表.doc》、《广西高校、中职学校2014年新生因病休、退学情况统计表.doc》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最近更新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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