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考核细则 |
学历 8分 | 第一学历本科计8分; |
第一学历专科计4分,取得本科学历加2分,总计6分; | |
第一学历中专,取得专科学历计2分,取得本科学历计2分,总计4分。 | |
教学成绩 70分 | 获一等奖,全县排名第1名计70分; |
获一等奖,全县排名第2名计65分; | |
获一等奖,全县排名第3名计60分; | |
获一等奖,全县排名第4名计55分; | |
获二等奖,全县排名第5名计45分; | |
获二等奖,全县排名第6名计40分; | |
获二等奖,全县排名第7名计35分; | |
获二等奖,全县排名第8名计30分; | |
获二等奖,全县排名第9名计25分; | |
获二等奖,全县排名第10名计20分; | |
获二等奖,全县排名第11名计15分; | |
获二等奖,全县排名第12名计10分; | |
任职情况 12分 | 2008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内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主任、处室主任及以上中层管理干部的每年计2分,总计12分(不重复计算)。 |
表彰奖励 10分 | 2008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获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或国家、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计10、8、6、4分。 |
备注:1、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2、教学成绩和表彰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一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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