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事业单位概述
第一节 事业单位的涵义及其性质
一、事业单位的内涵
事业单位的概念是我国所特有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事业单位这样的称谓。国际上通常把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机构称之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或公共机构,主要指学校、医院、协会、孤儿院等部门。
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但当时还未称其为事业单位。1955年7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从经费使用的角度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的概念。之后,在1963年7月,由国家编制委员会代国务院草拟的《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把事业单位界定为“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65年5月,国家编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草案)》中把事业单位界定为“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列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1984年,全国编制工作会议印发的《关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实行办法》中把事业单位表述为,“凡是为国家制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将事业单位界定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再一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包括:“公益性非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200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再次重申了1998年的界定,即事业单位就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与企业相比,大部分事业单位由于为社会提供服务产品,因此可以获得相应的货币收入,并且也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但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公益,生产的营利不能在单位职工或者管理者中间进行分配。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者可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
有的人认为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相似。但在实际上,非营利组织除具有非营利性和组织性之外,还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而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举办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公共机构,不属于民间组织,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来进行管理,不具有自治性、自愿性的特征。因此,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尽管在社会功能上存在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在举办主体和内部治理机构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1998年10月,国家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的界定范围基本上与国外的非营利机构相同。
二、事业单位的性质
事业单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无论从数量还是布局上都属于规模庞大、情况复杂的社会组
织,从整体情况来看,其基本性质是:
第一,公益性。事业单位设立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具有公益性。一切事业单位都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因此,我国事业单位具有非经济性的属性,基本上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其活动属于社会活动而非经济活动。事业单位创造的价值大多不直接表现为物质形态和货币形态,它们都是可以多次消费甚至永久性消费的。
第二,公有性。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供给,因此具有公有性。政府的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在其所管辖的领域内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举办和所有,少数属于集体组织举办和所有,几乎没有民营和个体,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事业单位事实上是国家机关的支撑和延伸,成为我国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随着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共同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民营和个体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但职工人数比例较小,主要还是以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为主导。
第三,社会服务性。从事业单位的活动属性来看,它是“社会服务组织”,具有社会服务的属性。事业单位是专门从事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其目的在于发挥支持、保障和促进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它们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和输送不同层次的人才,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致力于保障和促进社会福利,致力于文化与艺术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神方面的服务和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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