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办理相关手续时,一些用人单位和部门要求毕业生出具相关录取证明材料,作为考生当年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的证明。本着服务考生的原则,为方便毕业生就业择业,我院为有相关需求的考生提供了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我院公章,供考生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经我院研究并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协商,从2014年7月1日起,凡2001年及以后经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毕业生,如需开具其普通高校录取证明,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本人当年高考考生号,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业务办理大厅开具《河北省20××年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作为其高校录取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特此通告。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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