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7号)文件精神,2014年龙湾区将继续开展定向培养工作,现就龙湾区2014年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招生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4年我区委托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培养本科层次(学制5年)临床医学专业2名(农村社区);委托浙江高等专科学校培养专科层次护理专业2名。
二、招生对象
2014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龙湾区户籍,立志为农村社区医疗事业服务,并与龙湾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招生与录取
根据省卫计委有关文件精神,定向培养招生录取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具体招录程序如下:
1、填报志愿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填报志愿。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划取上线考生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龙湾区卫生局。
3、组织体检
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按事业单位招聘要求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区范围公示3天。
4、签订协仪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卫生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5、学校录取
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将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6、备案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院校将定向委培生名单抄送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7、费用补助
根据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温州市基层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温政办[2008]136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39号)有关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专科层次、本科层次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等费,由委托定向培养用人地分别按每人2.6万、4.6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明确。
四、就业与待遇
1、凡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按就业协议回龙湾区农村社区医疗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龙湾区卫生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2、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医疗机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将在定向就业协议和聘用合同中约定。对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原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3、定向培养生签订协议书后,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毕业后不服从分配或到岗后未满服务年限辞职,以及在安排工作后2年内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者的,均视为违约,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违约者按协议退还相应的培养费用。
五、注意事项
医学定向培养医生相关事宜咨询:龙湾区卫生局人事科,联系电话:55878820。
本公告由龙湾区卫生局、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 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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