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定向培养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2014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立志为景宁的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二、招生院校
各专业承办院校详情见附件。
三、招生名额
2014年全县定向培养各专业卫生人才共30名,其中本科层次各专业卫生人才共18名,专科层次各专业卫生人才12名(详情见附件)。
四、招生方式与录取条件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填报时间为7月17日8:30—17:30),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第三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填报时间为8月3日8:30—17:30)。
2.招生实行按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符合条件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本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
3.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县卫生局。
4.县卫生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体检,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调整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考生自理。对体检合格考生,依次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
5、县卫生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确定的定向培养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安排到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考生名单在全县范围公示3天。
6、公示无异议的,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合格考生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高考分数卡、身份证、户口簿、体检反馈单等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1份。由县卫生局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7、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省教育考试院抄送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学习费用
经学校录取并签订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护理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本科等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护理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按定向就业协议分配到我县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工作。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对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本科培训3年,专科培训2年。培训期满后需在基层服务满5周年(不包含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工作3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否则,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合同,不再续聘。在服务期限内享受单位同类人员薪酬待遇。合同期满,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七、咨询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考生可到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对于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负责解释。
县卫生局咨询电话:509243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092787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日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2014年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岗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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