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为13306,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
第四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授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2014年哈尔滨广厦学院面向黑龙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共十四个省(市)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下志愿等同。不设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以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①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所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内蒙古艺术类专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规定,在专业课控制线以上,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别为一、二、三等和单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站及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编:150025
联系电话:0451-57350166 57350177 57350188 57350199
学院网址:www.gsx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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