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山东省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报考条件中“从事法律工作”如何界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从事法律工作”的解释,“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等。
“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中“2年”和“1年”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4年5月29日,报考人员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足年足月累计为2年或1年。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法律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