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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952 次 日期:2014-02-10 14: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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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4〕31号)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经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申请认定高中(含中专)教师资格的及市区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株洲恺德微创医院进行体检(咨询电话:28167359)〕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七)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八)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株洲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4月15日-4月30日

秋季批次10月15日-10月30日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5月5日-5月9日(春季批次)和11月3日-11月4日(秋季批次),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专家审查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颁发证书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四、有关事项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其中申请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参加中学教育学和中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参加小学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2张,于2014年2月17日至2月21日到株洲市教师培训中心(电话:22658209,22637807)办理考试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2014年,全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3月15日上午9:00-11:00教 育 学(闭卷)

3月15日下午2:00-4:00教育心理学(闭卷)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简称“面试、试讲”)

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参加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申报高中(含中专)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报名时间为4月11-13日(报名地点:株洲市教师培训中心,联系电话22658209),测试时间为4月24-25日(准考证上为本人参考准确时间),测试合格人员名单将于4月29日在株洲教育网公布。申报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报名测试时间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

五、联系电话

株洲市教育局:22658209(笔试与面试、试讲工作)

22663772(受理高中申请)

株洲县教育局:27689407

醴陵市教育局:23287587

攸县教育局:24223810

茶陵县教育局:25222858

炎陵县教育局:26225702

荷塘区教育局:28477195

芦淞区教育局:28580876

天元区教育局:28665015

石峰区教育局:22529876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株洲市教育局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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