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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县2013年下半年考聘教师简章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949 次 日期:2013-11-04 16: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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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教育人才结构,充实人才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教师。

一、 招聘原则

本次考核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中小学教师48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璧山县2013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教师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次考核招聘条件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考核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4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7年11月7日及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研究生与本科所修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三)其他要求

1.考核招聘人员须在我县服务5年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须服务2年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承担相应责任。

2.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并在试用期内(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2013年及以前毕业生,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四、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教师,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名。

方式一:

时间:2013年11月7日至8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地点:各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详见《一览表》。

方式二:

时间:2013年11月12日(上午9:00—12:00)

地点:西南大学研究生院。

2.报名要求:应聘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2014届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相应证明和《就业推荐表》)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璧山县2013年考核招聘教师报名表》1份。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

考生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分别竞争、聘用。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

(二)考核

考核采取说课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当场公布。考核中形成竞争的岗位,采用量化计分方式,满分100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核中未形成竞争的(等额)岗位,须有考核小组通过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考核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璧山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复查。若因体检、考察等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缺额,不进行递补。

(五)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璧山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bs.cq.gov.cn)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拟聘单位等。

(六)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用人单位组织被聘用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会社保障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

此外,被聘用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享受2.5万元安家补助;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被聘用人员未满5年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等优惠待遇。

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璧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璧山县2013年下半年考聘教师岗位及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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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2013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教师报名表

《璧山县2013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教师报名表》来源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最近更新(201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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