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07年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中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定于2007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务员762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考单位及招考人数
1、法院系统:120家单位,计划录用436人。其中:司法工作288人、书记员8人、司法警察 51人、计算机36人、文秘26人、新闻工作4人、会计与审计17 人、法医2人、档案管理4人。具体是:
省高级人民法院7 人;昆明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51人;昭通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56人;曲靖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16人;楚雄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18人;玉溪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19人;红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65人;文山州及所辖县人民法院25人;普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48人;西双版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10人;大理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28人;保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25人;德宏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20人;丽江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7人;怒江州及所辖县人民法院12人;迪庆州及所辖县人民法院11人;临沧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18人。
2、检察院系统:111家单位,计划录用326人。其中:司法工作248人、司法警察11人、计算机27人、文秘21人、会计与审计16人、档案管理2人、新闻工作1人。具体是:
昆明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42人;昭通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39 人;曲靖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17人;玉溪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5人;红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29人;楚雄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0人;文山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25人;普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37人;西双版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5人;大理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8人;保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25人;德宏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6人;丽江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19人;怒江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8人;迪庆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2人;临沧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29人。
二、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 招考对象
1、200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2005年、2006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视为2007年的应届毕业生。
2、2004年及以前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未就业人员(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须持毕业证方可报考)。
3、其他符合用人单位招考条件的非公务员身份在职人员。
报考省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民族自治州所辖县(不含市、区)和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其学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
(二)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3、报考不受户口限制。
4、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即:1972年6月23日后出生)。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取得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3 岁。
5、报考司法工作、书记员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可不受专业限制。报考其它工作岗位的,必须具备与履行该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要求。
6、已取得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证书和已取得B类证书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可免考法律专业笔试科目;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证书但未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C类证书的报考人员,只能在报考省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州所辖县、民族自治县的各种岗位时免考法律专业笔试科目;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无论取得A类、B类或C类证书,报考省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可免笔试科目直接进入面试。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事宜
(一)报考职位查询
报考职位及具体要求,报名时详见《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2007年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简章》。
报名咨询电话: 法院系统,0871—4095497,检察院系统0871—4093586。
(二)报名时间:2007年6月23日(星期六)至6月25日(星期一)。
(三)报名地点:云南人才市场(昆明市人民中路武成商业步行街,五一电影院旁)。
(四)报名程序:省、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云南人才市场分别设置报名点,接受应试人员报名。整个报名程序采取个人报名,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初核,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复核(报考省法院者直接到省法院报名点报名),省委组织部统一审核的方式进行。
(五)报名注意事项
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考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报考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此外,2007年毕业的报考人员还应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2007年前毕业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还应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社会在职人员应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每个岗位的计划录用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3才能开考,对报考省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和民族自治县或报考各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计算机、法医、档案、翻译、会计与审计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可按1:2的比例开考。报名结束两周内,不符合开考条件的岗位在省委组织部网站和云南人才市场网站公布,报考上述岗位的法院考生直接到南三环十里长街省高级人民法院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检察院考生直接到省检察院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滇池路中段嘉丝特酒店五楼,省检察院旁)或通过原报名的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整报名岗位,或者凭发票退回报名费。
四、笔试时间、地点和科目
(一)笔试定于2007年8月18日在昆明统一进行。笔试地点、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8月14日后考生到云南人才市场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专业》两个科目。满分各100分,共计200分。法律专业科目分设A、B试卷。A卷为报考司法工作、书记员岗位类考生试卷,B卷为报考其他非司法工作岗位类考生试卷。
考试范围:详见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编印的《考试大纲》。
五、考录程序
考录实行分步淘汰制,具体步骤如下:
(一)笔试
(二)确定面试人员
1、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考试情况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不低于招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首轮面试的人员名单。进入首轮面试的人员若自行放弃面试导致岗位拟录用数与面试人员数不足1:2的,则从最低控制线以上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缺额依次递补。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在面试前向报考单位写出书面说明。
对于同一个招考岗位,免考法律专业科目人员和不免考法律专业科目人员,分别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本岗位首轮面试人选,免笔试人员无论人数多少,直接进入本岗位面试。若按以上比例确定的面试人员中,有自动放弃面试资格但该岗位面试人数仍不低于1:2面试比例要求的,不再递补面试人员。
2、最低合格分数控制线以上人数与面试人数达不到1:2面试比例要求的,经省委组织部批准 ,并征得报考条件相同、岗位相近且在最低合格分数控制线以上的其他考试人员同意后,由省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调剂人员至该岗位进行面试。如遇其它特殊情况导致面试人数不足1:2的岗位,经省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批准,可进行等额面试。等额面试人员面试分数必须在80分以上,方可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
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不再确定储备资格分数线和储备人员库。
笔试结束20天后,可在省委组织部网站www.ccp.org.cn、云南人才网www.ynhr.com、云南培训认证网www.Lx5188.com
查询考试分数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三)面试
由省、州(市)委组织部分别会同省、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面试评委小组,在指定地点对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笔试成绩不与面试成绩加权,即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
(四)考核
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与计划招考数进行等额考核。
(五)体检
由组织部门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针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其中: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胎记和疤痕,无色盲、无斜视、无内斜视,无口吃和嗓音明显嘶哑等;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按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为1.68米以上,女性身高为1.58米以上,同时须进行体能测试。如考生对首次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体检单位申请复查一次,组织体检单位应另行指定医院复检,并以复检医院的结论为最终体检结果。
(六)公示
面试、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拟录用到州(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由各州(市)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示;拟录用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录用
州(市)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的录用手续于2007年11月10日前办理结束。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的录用手续于2007年11月底前办理结束。
六、纪律
(一)对弄虚作假提供假文凭、假证书、假证明材料和违反考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对考试作弊者,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考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按上报计划履行完各项考录程序后,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通报全省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三年内招考机关公务员的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 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有关要求,对于从2003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联[2004]8号文件规定,同时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此类人员在报名时必须提供服务所在地县一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指定、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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