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县镇村
乙方:县花木场
按照政府引导、镇村支持、企业投入、规范经营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扶持发展花木产业发展达成如下事项,特拟定此合同。
一、甲方把零号路南、镇西居与村边界沟西塌陷复垦地117亩(东西527.6米/516米;南北50.3米/249米)(后附草图)租给乙方发展花木产业,承租期为
叁拾年,自6月30日起,至2038年6月30日止。承租期满,如乙方继续承租,甲方应优先承租给乙方。
二、为扶持花木产业发展,经村班子集体研究,土地租金为:前三年每亩陆百元,三年以后按照当年塌陷地赔偿标准支付甲方租金,其中租金支付日期为12月30日,以后每年的12月30日支付当年租金。
三、项目开始动工前,甲方必须把动力电、照明电架设到项目地点,并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及享受优惠农电价格。
四、项目动工前,甲方必须把土地上群众庄稼等物资在六月底前清理彻底,并与涉及农户达成一致意见。凡在项目实施及花木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群众矛盾、纠纷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解决,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管理生产,并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任何损害。
五、乙方有享受水利设施的优先权,凡因上级扶持发展或镇村建设水利工程配套设施,在乙方租地范围内的,甲方应优先给予配套建设。
六、甲方应确保在乙方租用期间,群众所有安葬事件另择地块,如属夫妻合葬,可以安排,有关损失由村负责协调。出现矛盾及问题由甲方全权出面处理解决。
七、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花木场损失,各级政府给予的政策性补贴及相关赔偿,均由乙方获得。
八、因矿占地或其他占地情况,产生的有关赔偿,土地部分赔偿归甲方所有,地面附着物赔偿归乙方所有。
九、合同签订后,花木场的用工应优先安排村一组及十一组群众,相关待遇由乙方决定,甲方群众无权提出异议。如群众对有关条件不认可,乙方有权在同样条件下,找其他地方的工人。用工联系人:
十、本合同约定事项,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发现一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方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见证方(盖章):代表(签字):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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