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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阅读:9167 次 日期:2007-04-29 16: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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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建设和管理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教师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学历;

(4)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申请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单科结业证书。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获单科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修。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方宽到三级甲等。

4.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属于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学校教师资格的,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申请认定小学和幼儿教师资格的,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及普通话水平可放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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