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商丘师范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商丘师范学院普通类本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商丘师范学院
国标代码:10483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平原路55号(平原路校区);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298号(文化路校区)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厅相关规定,全面贯彻“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采用志愿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录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应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课双过线的情况下:美术学、美术学(书法方向)、动画、绘画、摄影、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按文化分加专业分从高到低排队录取;艺术设计、雕塑、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各专业录取执行相关省份体育专业的录取规定,如相关省份没有规定,按文化课过线专业课分排队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语种不限,但进校后学校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
第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我校将及时在校园网及相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费:
文史类本科专业:3400元/生/学年
理工类本科专业:3700元/生/学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5700元/生/学年
文科类专科专业: 3300元/生/学年
理工类专科专业: 36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科专业: 5600 元/生/学年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8000元/生/学年
与国外联合办学艺术本科专业:15000元/生/学年
与国外联合办学普通本科专业:13000元/生/学年
与国外联合办学艺术专科专业:10000元/生/学年
与国外联合办学普通专科专业:9000元/生/学年
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专科专业:8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平原路校区及文化路校区的12号、13号宿舍楼公寓700元/生/学年;文化路校区600元/生/学年。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
办公室电话:0370—2587991,2587992,2587993
网址:www.sqnc.edu.cn,电子信箱:sqsyzsb@yahoo.com.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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