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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网 阅读:1485 次 日期:2013-06-03 16: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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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与完善学校包括录取规则、信息查询等在内的有关措施,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NORMAL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学校地址:

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东校区与广汉科教园区4个校区,以及不在上述校区的电影电视学院。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

4.广汉科教园区:广汉市浏阳路西四段122号

5.电影电视学院: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号

我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3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也是四川省举办师范类本科专业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高等学校。同时,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覆盖文学、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11个学科门类的综合型师范大学。学校现有80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发放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1.我校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就读专业等内容的《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例如,我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试行)》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位条件,如达到授位标准,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028-84761005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706584768899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及其人才培养方案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调整方案的调研及其相关措施的可行性论证;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与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其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

第十六条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此外,我校英语、俄语、法语、日语和汉语国际教育5个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有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各专业英语单科的最低控制线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并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体育类、音乐舞蹈类、音乐剧表演类、舞蹈表演类、播音类专业(或专业方向)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服装表演类专业(或专业方向)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5米。采矿工程专业由于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2、2、1、0”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即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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