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重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渝人发〔1998〕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或个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才人事政策规定以及一定的程序,为其承办、代办有关人事业务,提供社会化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代理期内,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接收人才服务机构的员工派遣。学校人事处负责代理工作的相关协调联系工作。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学校新录用的硕士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
(二)部分新进人才的配偶。
(三)其它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及待遇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基本条件
代理人员必须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和胜任工作的能力,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与人员聘用
(一)学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才派遣服务协议,根据人才派遣服务协议和使用派遣人员确认单等,明确学校、人才服务公司与派遣员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按照新进人员基本条件、考核方式及相关要求,经学校综合考核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接收人才服务公司的员工派遣。代理人员办理到校报到手续后,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
(三)代理人员的聘期因工作需要而定,一般每个聘期不超过两年(其中试用期原则上为3个月)。
第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
(一)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1.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伤)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获取聘用的;
7.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代理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依法服兵役的。
(四)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经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人事代理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聘的;
2.合同期限内代理人员死亡;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学校与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代理人员应于20日内到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责任自负。
(七)合同期限届满后,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原代理人员聘用。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相关待遇
(一)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国发工资、国发津补贴、校内津补贴等;按有关规定参加晋职晋级等。
(二)重庆市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费由学校支付。
(三)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在聘用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等待遇,与学校同级同类人员相同。
(五)按照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有关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考核、评优推荐等。
(六)在第一个聘期不得在职进修学习。第一个聘期结束后续聘的,聘在教学科研岗位的,经批准可脱产或者不脱产进行提高学历学位的学习;聘在非教学科研岗位的,可不脱产进修学习提高。人事代理人员的在职学习费用自理。其他在职学习事项,按学校有关在职学习的办法执行。
(七)根据学校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享有相应的校内住房权利。
(八)享有参加党、团、工会和其他社团组织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 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的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量,学校可以在原岗位择优录用人事代理人员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团结同志,身心健康。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服从安排,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人事代理聘用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在学校组织的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的专项考核中,获得大多数教职工的赞同;聘在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聘期内学生的评教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期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符合应聘岗位相关要求和条件,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四)在我校人事代理(含专门聘用)聘期须连续满以下年限:
1.已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聘期连续满3周年以上;
2.已取得中级职称资格或者获得本科学历的聘期连续满5周年以上;
3.已获得专科学历的聘期连续满6周年以上;
4.已获得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的聘期连续满7周年以上。
第十二条 聘用时间从聘用合同签订时起算,到当年学校启动转聘工作时规定的时间止。聘期中以脱产学习方式取得的学历(学位),其脱产学习的时间按50%计算聘用年限,其余时间按实计算。
第十三条 在人事代理(含专门聘用)聘期内,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在满足以上其它基本条件后,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年限最多可扣减一年:
1.聘用在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其科研成果冠名重庆师范大学,独立(或第一作者)在A1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A2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获得教学、科研方面的省部级以上奖项本人排名前三名的;
2.根据学校单项奖励相关办法,获得“学生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奖”中国家级奖项的排名第一指导教师;
3.获得三次及以上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4.获得两次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且荣获一次及以上校级优秀教师或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或者优秀政治辅导员;
第十四条 在学校每年启动转录工作时,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且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不受聘用年限限制,可不参加录用专项考核,优先作为拟录用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1.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
3.被学校聘任在科级及以上实职干部岗位。
4.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综合类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人事代理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布置当年度人事代理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工作。
(二)申请人填写《重庆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报名表》,并提交个人详细业绩材料。
(三)资格审查。
(四)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录用专项考核并合格。
(五)学校根据当年岗位计划的可能,对录用专项考核合格人员,分别按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排序,决定拟录入人员。同等情况按以下顺序进入拟录用范围:1.聘用先后2.职务(职称)高低3.学历(学位)高低4.取得学历(学位)先后5.任职先后6.年龄大小。
根据当年岗位计划,将拟录用人员分为当期录用人员和计划录用人员,因岗位计划不足而作为计划录用的人员,当有相应岗位缺额时可进入以下录入程序。
(六)拟录用人员公示。
(七)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八)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九)上级部门办理入编审批。
(十)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实施条例(试行)》(重师发〔2006〕10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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