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
(四)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同时其户籍、学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人员具有我市三年户籍和三年高中阶段学籍(从报考当年9月30日往前推算);
2.报考人员在我市户籍或高中阶段学籍不足三年,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报考人员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不受学籍的限制;
(2)报考人员父、母属我市区县(自治县)级(含)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3)市、区县(自治县)级(含)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4)部队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5)因家庭变故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已随父或母户籍落户我市;
(6)经正式审批录取,有三年中职学籍或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毕业生,本人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7)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高中毕业,回国后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对符合以上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各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的原始证件、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系统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3.其它未涵盖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签注初审意见,报经市教育考试院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合格者。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
(四)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初中起点中职,并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市外学生,在就读中职期间未经市教委审批而擅自转入普通高中学习者;
(七)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并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市外学生。
三、报名流程:
(一)初审报名资格,采集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并生成密码;
(二)考生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录入所有基础信息;
(三)区县招考机构生成考生号并打印《报名信息校对卡》;
(四)考生校对报名信息无误后进行电子摄像;
(五)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
(六)市教育考试院会同市教委、市公安局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四、报名所需证件材料
(一)报名时须交验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应届毕业生由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和毕业学校负责审查是否当年毕业,收取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在我市户籍或学籍不足三年,但满足报名条件中所列要求的考生,需交验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收取复印件,填报《重庆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特殊情况人员资格审查表》。经各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初审合格后,考生方可采集信息。
(三)报名工作结束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会同市公安局通过身份证号对考生户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下发给各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对需要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的人员,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实。如不符合报考条件,坚决取消其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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