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教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充实教师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一、 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考核招聘教育专业技术人员31名,具体招聘岗位和人数详见《璧山县2013年考核招聘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志愿到璧山工作5年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工作2年以上);
(二)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提交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
(五)符合《一览表》中相应岗位的专业(学科)要求;
(六)身体健康,仪态端庄,符合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1月17日至18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3.报名地点:璧山县教育委员会人事科办公室
4.报名及资格审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2013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在校学习学科成绩表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自荐书1份;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确定为初选人员后收取)到报名点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为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采取说课或上课的方式进行,总分值100分。成绩当场公布,低于60分的,不能确定为初选人员。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官对考生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签订就业协议
根据招聘岗位拟聘人数,按考生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拟聘岗位最后一名人员考试考核成绩出现并列时,则采取加试面试的办法确定。
2013年应届毕业生由县教委组织各招聘单位与其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四)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璧山县人力社保局和璧山县教委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复查。
(六)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相关事宜,可登陆璧山教育城域网(http://www.bseduc.com)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璧山教育城域网(http://www.bseduc.com)上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用人单位组织被聘用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县教委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会社保障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被聘用人员须在璧山服务5年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须服务2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
2013年毕业生在2013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以及在2014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璧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璧山县教委人事科023-8528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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