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科技创新和管理服务水平,优化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市教委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学校概况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国家民政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庆市教委直属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确立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重庆市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中澳职教项目C-TAFE办学模式试点院校、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院校、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西部民政社会工作培训中心。
学院现设有社会工作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工程管理学院、财贸学院、健康管理系、旅游系、国际教育学院、基础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继续教育学院12个二级院系(教学部),招生专业45个,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在校生10000余人。
二、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计划
1、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5名工作人员(不含高层次人才),详见《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2-2013学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2、为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层次、高水平、高技能、高学历人才,招聘人数不限。
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以下情况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3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高职教育,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四)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见附表),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特别优秀的高水平、高技能型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具备能正常履行本简章招聘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健康的身体条件。
(六)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没有受过处分。
(七)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八)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需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时间以通过教育部确认后的时间为准。
(九)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条件。
(十)符合本简章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及资格(详见《一览表》)。其中,应聘人员本人的有效学位证以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所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学科或专业”两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六、报考、考核程序及要求
学院成立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考评工作小组,在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一)报名
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组织现场报名。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登录学院公开招聘网站(http://www.cswu.cn/rsc/),认真阅读招聘简章,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在线如实、准确填写《2012—2013公开招聘及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分岗位竞聘,凡多岗位报考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专业名称需按本科、研究生分阶段填写。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特别提醒:高层次人才、高水平、高技能、高学历人才及个别紧缺专业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接受报名;高层次人才、高水平、高技能、高学历人才以及报考系部、职能部门职员岗位的考生,“应聘部门”栏一律填写为“人力资源处”,具体岗位服从学院统一安排。
联系人:刘老师 唐老师 电话: 023-65626008 ,邮箱:rsc5006@126.com。
(二)资格初审
网上资格审查由学院根据应聘人员网上填报的《报名登记表》进行审查。网上资格审查的结果仅作为应聘人员参加资格复审的依据,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通过学院资格审查予以确定。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资格初审合格者名单将于2012年12月1日前在学院公开招聘网站公布,同时公布资格复审时间。
(三)资格复审
资格初审合格者,由本人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持一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办理准考证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职(执)业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2013届高校毕业生要持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并确认参加考试的人员现场缴纳报名考务费50元(笔试单科50元),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考试资格。
(四)岗位调整
招聘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名额之比未达到本简章规定的笔试开考比例的,由学院调减该岗位招聘名额或取消该招聘岗位。调减或取消的情况,学院会及时在公开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原应聘人员报考的岗位被调减或取消后,本人可以书面申请调整到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招聘岗位参加考试。
(五)领取准考证
资格复审完成三日内,凭有效证件到人力资源处办公室领取准考证,具体领取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初试
初试时间、地点在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通知。 资格复审合格者,带上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考核考试。初试成绩分值100分。
1.应聘教师岗位者考核形式为试讲和学术评估,试讲内容由学院为应聘的岗位所必须的相关专业知识(由各招聘工作小组指定专业教材课程),试讲时需用普通话、提供教案和PPT课件,试讲时间40分钟内,课堂教学的对象是高职学生,重点从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掌握教材内容的能力、组织课堂教学的能力、教学基本素养、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具的能力、教学效果等要素进行考核评分。
2.应聘辅导员、职员岗位者进行笔试,实训管理员岗位者进行笔试和岗位实作考核。
笔试采用集中闭卷考试方式进行。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因应聘人员缺考而产生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开考比例。
初试成绩60分为合格,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60分以上者(含60分), 按从高到低顺序和岗位1:2比例选拔参加面试人选。
初试总成绩于初试完成一周内在学院公开招聘网站公布。
(七)面试
面试人选拟招聘岗位按照1:2的比例,根据初试成绩和具体岗位的招聘名额,按照初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初试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若招聘岗位面试比例未达到1:2,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聘;其中。属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面试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在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通知,不再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注意查阅。面试当天,考生需交面试考核费用50元,交费后,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并用普通话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因面试资格审查或缺考出现空缺而产生面试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比例。
各专业考核内容在面试现场公布,由考官现场抽答。综合面试内容为自我陈述、专业考核、现场答辩。重点从师德、事业心、责任感、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及创新能力、举止仪表及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及应用能力、特长或才艺等要素进行考核评分。
面试分值100分,60分为合格。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八)体检
初试及面试工作结束后,按招聘岗位人数根据初试及面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出现并列时,以初试成绩高的优先,若初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时,重新考核,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学院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费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实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0]19号)的要求,并结合高等学校需求执行。
学院和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院同意并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弃权;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体检时间、地点及要求在学院公开招聘网站公布。
七、考察
学院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统一复查。对考核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报考资格且后果自负。由此出现的空额,按该岗位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某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综合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八、公示
拟招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以及聘用岗位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如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公示的拟聘人员因弃权出现的招聘名额空额,不再递补。
拟聘人员实际取得的学位证、毕业证等与本公告招聘岗位要求不符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责任自负且该岗位不再递补。
九、审核确认及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其报考资格和本次公招的规范性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无误后,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教委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招聘后,具体工作部门服从学院调配,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院通知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1、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经招聘单位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毕业两年来尚未就业的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未就业证明。
3、2013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
4、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5、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本次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时间为六个月。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学院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特别提醒
1、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以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公告为准。
2、请应聘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3、学院不指定考试科目,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高层次人才的考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1)人力资源处会同用人院系部对应聘者资格进行初审筛选,报经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电话通知符合我院发展要求的应聘候选人前来参加考核。
(2)考核采用试讲和专业答辩相结合,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试讲题目发至应聘候选人的邮箱,试讲时间一般在40分钟以内,可以用PPT)。
(3)考核通过后,人力资源处按上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调动、招聘手续。
(4)应聘候选人须提交备查的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认证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荣誉称号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研学术成果(主要论著目录和代表性学术论文复印件)及获奖业绩等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5)高层次人才待遇面议。
5、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政策和考务咨询电话:023-65626008(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人力资源处)
监督电话:023-65626117(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纪委)
本简章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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