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12345热线中心公开选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宁波市信访局下属事业单位宁波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拟面向全市公开选聘事业编制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宁波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为宁波市信访局下属事业单位,分类类别为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主要职责是:统一承担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的受理工作,负责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网络、短信、传真等形式反映的举报投诉、政务咨询、意见建议等事项,通过直接答复、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行政问责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服务和帮助。
二、选聘范围及条件
(一)选聘范围
宁波市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选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职业素养、敬业精神;
2.符合调入单位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等任职资格要求;
3.选聘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以后出生),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符合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有关回避的规定要求。
(三)选聘岗位及名额
1.选聘岗位职数3个:综合管理岗位1名、法律岗位1名、综合文字岗位1名。
2.岗位要求。综合管理岗位,须具有2年以上团队管理经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法律岗位,法学或法律相关专业毕业,具有2年以上司法或行政执法实践工作经验;综合文字岗位,须具有2年以上综合文字岗位工作经历,具备较强的综合文字功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试用期未满,或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区县(市)以上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择选拔或组织调配的人员,在镇乡(街道)工作不满5年或不满地方和行业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通过招生招聘并轨方式为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人员,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首次进入事业单位方式缺乏政策,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工作时间、任职年限等计算时间均截止公告发布之月。
三、选聘程序
(一)系统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
时间:2020年9 月25日9时至9月27日16时。登录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首页“事业招考”栏目中的考试“报名入口”,选择进入“宁波市信访局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进行网上报名。在仔细阅读相关公告信息后下载并填好《宁波市信访局公开选聘报名表》(详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表、身份证(正反面)、学历学位证书等及其他符合报名条件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格式报送至1278138627@qq.com邮箱,联系人:罗老师,电话:89185471,13008943498。
2.资格初审结果查询
时间:2020年9月30日9时至16时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人才网首页“事业招考”栏目中的考试“报名入口”查询初审结果。
3.现场资格确认
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宁波市信访局A217会议室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现场资格确认需随带确认材料:《宁波市信访局公开选聘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符合报名条件佐证材料等原件,综合文字岗位可提交近2年主笔的综合文字材料1份以上或发表的文章1篇以上作为参考。
现场资格确认时间通过电话或钉钉方式另行通知,请予关注。经现场资格确认通过后进入考试环节。
(二)考试
此次考试根据现场资格通过人数确定考试方式,通过人数少于12人(含12人)的岗位,采取直接面试形式;通过人数超出12人的岗位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先笔试再面试的岗位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直接面试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即为本次选聘最终成绩。面试总分为100分,低于70分淘汰。
考试事项在宁波市人才网(www.nbrc.com.cn)、宁波市信访局网站(/)另行公告通知,请予关注。
(三)考察
面试后根据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1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选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因考察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选聘人员在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nbhrss.gov.cn/)、宁波市信访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未尽事宜,由宁波市信访局负责解释。选聘单位联系方式:宁波市信访局,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101号宁波市行政中心6号楼(地铁1号线福庆北路站B出口2号门进)。
信息来源:http://www.nbxfj.gov.cn/art/2020/9/17/art_7988_4165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