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纳米科技与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上海市纳米科技与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纳米中心”)因事业发展需要,现根据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等和择优原则,2020年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2名。具体如下:
一、单位介绍
上海市纳米科技与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是一家隶属于上海科学院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国内外纳米发展的趋势、结合上海纳米科技发展特点,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为中心,开展纳米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搭建产学研创新平台、推进上海纳米科技成果转化和成果转移等工作。中心核心技术实验室聚焦纳米材料与微纳加工共性技术,建设面向新兴战略产业的应用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平台。
二、招聘岗位及职数
实验室科研岗位(专技初级及以上)2名
三、岗位职责及条件
(一)实验室科研岗位
1、岗位职责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与理论水平,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良好的个人品德、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强;
(2)积极组织申请、参与课题申报,按时、按质完成所承担的科研课题项目;
(3)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有深入研究,了解其国内外研究动态,提出研究方向和发展意见建议,供决策层参考;
(4)负责解决科研及产业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产业化问题,并提供产品的测试、数据整理和分析报告;
(5)接受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2、岗位条件
(1) 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良好的个人品德、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强;
(2)专业方向:光学、材料、先进制造(MEMS)和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系统相关专业;
(4)硕士及以上学历,有良好的英语读写能力,35周岁及以下,具有3年及以上对口专业工作经验;
(4)责任心强,学习能力强,动手能力强;
(5)熟悉实验室资质认证体系优先;
(6)中共党员优先;
四、招聘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学历、专业、资格、技能、身体及其他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注:外省市社会人员应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
2.报名要求:报名一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请人填写《报名表》,并将身份证、毕业证书(含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能鉴定证书扫描件,以及其他能反映个人综合素质的相关电子版材料(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课题立项认定书、获奖证书扫描件等)发至招聘邮箱renshi@snpc.org.cn。邮件主题上注明姓名 应聘岗位。
(二)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递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中心根据收到的报名邮件内容进行筛选、资格审查。通过后一律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进入参加面试的相关考生。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再另行通知。
特别告知:应聘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对提交的个人信息及所有材料负责,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填报信息不实,或因提供材料不齐导致无法进行资格审查的,均视为报名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应聘实验室科研岗位的人员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按照招聘岗位职数1:3比例确定参加人员,如果参加考试比例不到规定要求,考试照常进行。考试采用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并分别按40%、60%计入总成绩,视情况可进行复试。最终根据总成绩的排名确定拟聘人员。
专业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岗位专业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综合素质,采用结构化面试等方式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3、体检、考察
笔、面试结束后,根据前述办法计算总成绩。岗位总成绩最优者确定为体检、考察对象(专门另行通知)。
4、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的由纳米中心确定为拟聘人员,其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纳米中心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中止聘用。
6、其它
应聘者一旦放弃或因故被取消聘用资格,由纳米中心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需要递补的,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
六、相关待遇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咨询
有关本次招聘工作具体问题,请向纳米中心直接咨询。咨询电话:021-64101616分机217(李老师)。
八、监督
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21-51371621)。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上海市纳米科技与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0年6月11日
信息来源:http://rsj.sh.gov.cn/201712333/xxgk/sydwzp/02/202006/t20200610_13062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