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5号)、《十堰市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招聘工作的实施方案》(十卫生计生发〔2018〕7号),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设岗位全科医生,公告如下:
一、岗位及职责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是针对基层全科医生紧缺的问题,在有需求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设置,并将所聘全科医生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非常设岗位。全市有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指标共计25名,其中竹溪县5名、竹山县4名、房县4名、郧西县4名、丹江口市4名、郧阳区4名。
特岗全科医生按照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二)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
(三)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四)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编制外聘用的医务人员和民营医院的医务人员积极报考。
(二)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专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即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3)具有执业医师资格,6个月及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
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原单位在职全科医生不列入招聘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特岗全科医生招聘:
1、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仍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省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岗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人员管理
(一)签订合同。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4年。根据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本人志愿,结合实际需要,原则上按照报考具体岗位安排到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二)考核管理。特岗全科医生的日常管理、平时考核和绩效考核,由所在服务单位负责,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设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设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负责对特岗全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
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执业注册管理。特岗全科医生上岗前必须注册为全科医师,由服务单位按程序办理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未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或者未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岗位培训的执业医师,须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3个月),其中在上岗前培训3个月,培训合格后,注册为全科医师。
(四)户籍、人事、党团关系管理。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的户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管理,人事管理按所在服务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管理,党团关系转到服务单位。
(五)服务期满安置。特岗全科医生聘期满后,鼓励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对于聘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志愿长期扎根乡镇卫生院服务的特岗全科医生,可以经过公开考核,在设岗县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空余编制内,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常设岗位管理;对于聘期内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全科医生,乡镇卫生院可按有关规定将其聘任到领导岗位。对于聘期内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本人志愿到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可组织专项选聘,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空余编制内,纳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内常设岗位管理。参加其他医院招聘时,招聘单位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4年的,不享受上述及相关政策。
特岗全科医师在基层服务时间不少于4年,服务期间内,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岗位,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要退回补助费用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医师注册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限制,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影响此次招聘的未尽事项,将及时发布。
(二)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随时发现随时查处,请各位报考人员诚信报考。
(三)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和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的各类培训与本次招聘考试无关。
本公告解释权为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联系电话: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科0719-811701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719-8654933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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