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为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1982年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改,接下来介绍一下,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988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第1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第2修正案:允许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第4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5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第6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11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
第13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14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15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16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17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20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
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24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26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8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31修正案:增加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