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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宿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迁市教育局 阅读:2490 次 日期:2017-08-02 14: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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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职称办,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室、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文件印发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在申报对象之内。

二、推荐评审条件及政策要求

1.依据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乡村教师同时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精神。(省厅文件见宿迁市教育局网站“组织人事”栏目)。

2.依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9〕94号)中提出的“从2012年起,35周岁以下教师必须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才能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进行。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4.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苏教人〔2012〕1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流动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4〕165号)要求,自2016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5.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教师对照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认真、如实、规范准备相应材料,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签署个人声明后,按规定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成立评审推荐小组,按照公开述职、公开展示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成果、民主测评、全面考核、择优推荐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单位先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公示3天以上,然后开展评审;评审后,对拟推荐人选及申报材料再进行公示5天以上。各单位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意见,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公示后有异议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不得签字上报。

3.资格审查。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在上报本地区材料前需在网站上公示推荐人选情况,并对所有被举报人员信息核准后做出结论。对举报属实,不符合上报要求的材料取消相关人员申报资格。

4.组织评审。9月下旬,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面试。市、县(区)组织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公示评审结果。在当地媒体或教育网站公示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间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6.发文公布。按管理权限,省人社厅、市、县(区)人社局分别对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评审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时,一并将评审费交市教育局财务处。

五、有关要求

1.认真学习宣传。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省、市关于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及规定,做到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理解准确,积极稳妥做好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

2.坚持规范操作。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申报评审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各环节程序,单位的推荐工作要坚持“四公开”,即向教师公开本单位的岗位指标数、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示教育教学及教科研等方面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评审推荐上报人选。各县(区)对申报人员资格及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把关,择优推荐上报。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3.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问责。对违反政策规定,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凡涉及的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聘任上岗者,按评审权限和审批程序,解聘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取消其任职资格。

4.材料上报时限。组织评审的各类申报材料,请于9月8日前报至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陆丽丽 联系电话:84389575 电子信箱:sqjyjrsc@126.com

附件: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2.2017年宿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

3.2017年宿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4.2017年宿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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