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朝阳市2017年度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卫发[2017]32号文件要求,结合朝阳县人民医院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的实际,招聘特设岗位全科医生1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原则
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工作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现有在编在岗人员除外;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除外)或符合招聘条件但暂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脱离临床医生岗位2年以上的人员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三) 招聘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被派往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下同)
4.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5.除具备上述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符合此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符合此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
(3)具有2年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
(4)对招聘到艰苦边远地区的特岗全科医生,其执业资格可放宽到执业助理医师、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其他均按以上招聘条件掌握。
二、招聘程序
(一)组织
由县人社局和卫计局联合组织。
(二)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组织。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24日至2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2.报名地点:朝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教股(朝阳县新县城政府综合楼三楼346室)咨询电话:8995882;
3.报名费用:每人50元;
4.报名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用a4纸):
(1)报名表考生可登陆朝阳县政府网,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
(2)近期同版免冠一寸彩色照片7张;
(3)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证书、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如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人员学历、专业、资质等条件必须符合招聘职位要求;
6.本次考试实行考生诚信承诺制度。报名时考生要认真填写报名表,认真阅读并领会诚信承诺内容,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同时在承诺处签字并按指印。如填写的报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发现有劣迹行为的在招聘期间任何环节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7.考生必须本人到现场报名并现场在承诺人处签字并按指印;
8.考生应确保报名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以方便招考单位联络,因通讯不畅造成后果的,由考生个人承担。
招聘计划与报考职位最低开考为1:2的比例。
(三)考试
朝阳县2017年度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重均为50%。
1.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2.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朝阳县政府网站查询。
3.资格复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对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通知》(人社部[2010]19号)实施,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名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2.考察。考察工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因在体检和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五)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确定后,在朝阳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全科医师特岗招聘笔试成绩、排名等,公示期为7天。监督电话:8996215。
(六)签订合同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时办理聘用工资手续和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就业信息统计。
四、相关要求
1.特设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拟聘人员一旦确立聘用关系,须在派驻的乡镇工作满5年方可回编制所在单位或向其他单位流动。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