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你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中学 | 高职语文 | 17150103893436 | 6月7日上午 | 024 | 008 | 携带非考试物品参加考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民中 | 语文 | 17150121111082 | 6月7日上午 | 010 | 021 |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考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乌海市第二中学 | 英语(汉) | 17150302130144 | 6月8日下午 | 029 | 013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海拉尔一中 | 理科综合 | 17152101151241 | 6月8日上午 | 027 | 003 | 理综考试时左顾右盼偷窥别人试卷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 财会综合 | 17152701890977 | 6月8日上午 | 011 | 026 | 大腿写有与考试相关公式等内容。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第六条第九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临河一中 | 文科综合 | 17152801133621 | 6月8日上午 | 012 | 001 | 夹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一中 | 英语(汉) | 17150121150174 | 6月8日下午 | 004 | 004 | 听力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题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 | 取消英语听力考试成绩 |
达七中北楼考点 | 化工综合 | 17152722890945 | 009 | 013 | 考试期间私自传递物品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第六条第八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
达七中北楼考点 | 化工综合 | 17152722890959 | 009 | 014 | 考试期间私自传递物品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第六条第八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
宁城县职教中心 | 蒙古语文乙 | 17150429113558 | 6月9日上午 | 004 | 015 | 抄袭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