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广西演艺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3829)。
第三条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四路10号(邮编:530226)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国家认可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校名为广西演艺职业学院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自治区招生考院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份公布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普通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安排的录取批次和高职高专院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分类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提前批考生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联考(统考)成绩合格及文化考试录取最低分数线,我院认可艺术类考生在招生省份其他院(系)取得的艺术专业成绩。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①艺术类考生专业优先(其中: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身体无缺陷,女生身高3900px以上、男生4125px以上(专业特优者可适当放宽),②普通类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民族成份限制。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已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报到手续,如不能按时报到,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符合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七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凡品学兼优,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
1.表演艺术学院专业7500元-9000元/学年
2.艺术工程学院专业7500元/学年
3.经济管理学院专业7000-8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女生5-6人间(1200元/年)、男生5-6人间(1200元/年)
第九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党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潘显新
监督电话:0771—4892829
传 真:0771—4892829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71—4951555、5600160、5600381、4892986
传真:0771—4892829
电子信箱gxyy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xart.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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