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要求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坐落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灵寿县,学校代码为14018。本校为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录取时,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处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同下同新路1号,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办公楼一层。
邮政编码:050500 联系人:朱太平
电话:0311—89219001、82517600、82517700
招生章程网址:http://www.sjzmc.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的考生,若录取有缺额时,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投档的考生或征集志愿的考生。是否参加征集志愿录取按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如需学校选择,须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我校在全国录取均按照分数清的原则(个别省份录取如有不同则按其规定执行),分数清录取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为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所报第一专业录取。与院校投档线并列的考生,则比较单科分数,其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八条 我校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生如有退档需求,请在生源地考试院对我校投档之前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上报生源地考试院,由考试院决定是否给予退档。退档考生将错过本次统一投档,只能参加缺额院校征集,请考生慎重考虑。
第十条 招生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外语课程选用英语,非英语语种(日语、俄语等)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身体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考生加分投档的相关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政策执行,所加分数在我校投档、分专业时均认可。
第十二条 对上海、浙江高考考生,我校规定所有科目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四条 2017年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投放计划5700人,分省招生计划数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书。
第十五条 2017年学校共开设19个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助产、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心理咨询、医学营养。以上专业,大专层次,学制三年(医学理论两年,临床实习一年)。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200元。各专业学费按照2017年河北省物价局最新批复执行(详见各省招生计划书)。
第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发放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招生处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